| 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221 | 发文时间 | 2025-12-15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关于计*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计*旺
地址:同心县下马关镇三山井村*号
2025年12月8日,我局接到马高庄乡人民政府移交线索称:“2025年12月8日17时00分,计*旺在马高庄乡原计嘴子村小李庄山坡上放牧,放牧羊只数量为80只”。2025年12月8日,我局对该案件线索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我局调查,你2025年12月8日在马高庄乡原计嘴子村小李庄山坡上放牧,明知该区域是禁牧封育区,仍然驱赶80只羊选择在此进行放牧活动,对禁牧区域内的植被造成了破坏。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禁牧封育区域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 你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2025年12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马)执告字〔2025 〕第(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马)执听告字〔2025 〕第(1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在收到以上告知书后向我局递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或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罚款陆佰肆拾元(80只×8元/只=64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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