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324052/2025-00060 | 发文时间 | 2025-07-3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同综(田)执罚决字〔2025〕第00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马*明
住所:同心县下马关镇南安村226号
经查,你于2025年7月23日,在同心县田老庄乡套塘村杨新庄白家山林草保护区放牧羊只70只的违法事实属实。你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佰元(70只×10元/只=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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