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324052/2025-00059 | 发文时间 | 2025-08-0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同综执罚字[2025]第026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陕西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长乐东路东城丽景2-2-2301
2025年7月25日我局接到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案件线索称:“2025年7月,我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占用草原面积,我局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调查,该行为是项目施工方陕西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推挖平整堆料场所致,涉嫌非法使用草原。2025年7月19日,我局委托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陕西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草原案中草原面积、土地类型、是否改变草原性质、破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25年7月21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
1.涉案现场范围面积45.591亩,土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面积45.13亩,农村宅基地面积0.381亩,农村道路面积0.08亩,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目前未处罚实际占用面积12.471亩,土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面积12.09亩,农村宅基地面积0.381亩。已行政处罚面积18.43亩;原石膏矿沟壑边坡地表裸露面积7.863亩,土地类型为天然牧草地面积7.783亩,农村道路面积0.08亩;原地表未利用面积6.827亩。
2.草地破坏程度。涉案现场平整草地面积12.09亩,对地表平整后未利用,目前未改变草地用途,在平整过程中造成草地种植条件被破坏,原有植被遭严重毁坏。
最终认定:陕西星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草原面积12.09亩”。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2025年4月在实施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矿山开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宁夏同心县石峡口北1号石膏矿矿区内堆料场土地平整和安全平台及道路拓宽过程中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草原的行为,属非法使用草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依据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同价认定〔2025〕3号)所示“涉案草原植被在2022年、2023年、2024年度认定干草(草原植被)的平均价格为83.08元/亩”。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序号31,裁量档次为一般。因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且违法行为已停止,虽未造成草地用途被改变,但你公司明知陕西国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被行政处罚还贸然施工。故对你公司非法使用的12.09亩天然牧草地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的标准处罚,即83.08*12.09*10=10044.37元,共计罚款10044.37元
综上所述,对你公司在承建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同心县石峡口北1号石膏矿矿区堆料场土地平整的过程中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恢复非法使用的草原植被;
二、罚款10044.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