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640324052/2025-00058 发文时间 2025-07-25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74U4Y36

法定代表人:李*全

址:同心县豫海镇利民街荣世大厦

2025年7月16日,我局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称:“2025年6月10日在受理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发现豫海澜湾B区住宅小区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

2025年7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建设的鹏胜豫海澜湾B区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单位)建设的鹏胜豫海澜湾B区项目验收后未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已按照县住建局的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17日取得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同住建消竣备字〔2025〕第0014号)。2025年7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24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以上告知书后向我局递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237),本机关决定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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