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640324035/2025-00028 | 发文时间 | 2025-02-12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田老庄乡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田老庄乡综合执法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顾*忠
住所:同心县窑山管委会五道岭子村
本机关于2025年2月3日对你在田老庄乡五道岭子村王庄子林草地放牧一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5年02月03日,在同心县田老庄乡五道岭子村王庄子林草地放牧羊只50只的违法事实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50只×10元/只=5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非税收入集中户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田老庄乡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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