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36/2025-00010 发文时间 2025-05-19
发布机构 同心县马高庄乡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马高庄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马高庄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罗*强    

同心县马高庄乡何渠村

经查:2025年5月6日15时55分在同心县马高庄乡何渠村郭大湾乔家沟放牧,你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在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以上事实有:放牧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放牧地点及羊只数量。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陆佰伍拾元(25只×26元/只=65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马高庄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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