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5-00419 | 发文时间 | 2025-07-17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同农(屠宰)罚〔2025〕01号 | |
案由名称 | 马**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 |
当事人(法人) | 马** | |
身份证号 | 64212719******1018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执法人员在预旺巡查时,发现同心县预旺镇南关村二社马**家中私设屠宰点屠宰羊只。经过立案调查,马**的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
处罚事由 | 马**在家中屠宰羊只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之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涉案货值一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文件第143页)。 | |
处罚结果 | 1.没收3只羊胴体及副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公开拍卖涉案屠宰工具171元上交国库; 2.罚款人民币4300元。 | |
处罚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 |
处罚机关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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