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052 | 发文时间 | 2025-07-02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同综执罚字[2025]第015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7******6658
法定代表人:张*迪
地址:同心县河西镇石坝村
2024年7月30日,我局接到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线索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我县2023年2期草原图斑变化,图斑编号528号位于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该图斑是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河西镇桃山村集体草原上建设的污水处理站,涉嫌非法占用草原”。
2025年3月24日我局进行了立案。经调查,你(单位)实施的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农场村生活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站项目,占地面积0.12公顷(1200㎡),土地性质为其他草地。该项目2022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7月建设完成,你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2025年6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15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该项目为民生工程,项目建设投入使用后可以有效收集和处理生活污水,减少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11),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100元/㎡=1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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