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051 | 发文时间 | 2025-07-16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同综执罚字[2025]第02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同心县兴俊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249J
法定代表人:杨*俊
地址:同心县城镇六区三街坊杨家河湾村
2025年4月18日,我局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称:“接到群众举报位于同心县豫海澜湾C区3号楼西侧疑似天然气泄漏,在排查中发现位于3号楼调压箱西侧雨水排水井下天然气管道泄漏,宁夏同心县兴俊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所属燃气设施(同心县豫海澜湾C区3号楼调压箱处)巡查检查不到位,发生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25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所属燃气设施(同心县豫海澜湾C区3号楼调压箱处)巡查检查不到位,发生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实施的同心县豫海澜湾C区庭院及户内天然气管道于2023年8月安装完毕,并由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通过验收,出具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证书编号:WDJ21202300038),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公用管道施工监督检验结论报告(证书编号:WDJ21202300038),该公用管道施工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你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所属燃气设施(同心县豫海澜湾C区3号楼调压箱西侧天然气管道)巡查检查不到位,发生燃气泄漏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已按照县住建局的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2025年7月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23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016),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同心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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