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050 | 发文时间 | 2025-07-01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
地址:豫海镇南环路北侧
2025年6月8日我局接到同心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案件线索称:“2025年5月21日在核查信访转办件时发现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在同心县丁塘镇湾段头村境内建设拌合站及道路硬化。经初步调查,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2019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9〕199号)批准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宁夏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权交易系统网上挂牌出让,竞得该宗地使用权,面积43509平方米(65.26亩);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出让年限为50年。经实地核查,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存在超审批范围建设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的行为”。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5月21日经同心县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第3期)会议研究同意宁夏大华建材产业园建设项目事宜;2019年8月29日同心县自然资源局为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年产24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9078号),建设项目拟选位置为同心县丁塘镇,拟用地面积43509.09平方米;2019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心县2019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9)199号)批准将同心县丁塘镇湾段头、杨家河湾等村13.5541公顷集体土地(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通过宁夏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权交易系统网上挂牌出让,竞得该宗地使用权;2020年3月11日取得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政函[2020]8号);2020年5月8日与同心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同地挂字2020-9),该宗地编号为同地(G)2020-9号,面积为4350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50年;2020年8月8日宁夏大华砼业有限公司与丁塘镇人民政府、丁塘镇湾段头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征地用途为宁夏大华建工产业园布置砼搅拌站的项目建设,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征地位置位于丁塘镇湾段头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面积96.8亩。2025年6月11日我局委托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违法占地做土地勘测定界,经勘测,违法占用土地30.88亩,同心县城镇土地利用现状2023年变更数据为工业用地和城镇道路用地,2025年6月1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超范围使用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同时也责令退还超范围占有的土地,拆除圈占围挡。现已拆除圈占围挡退出未实际利用土地15.49亩,实际占用15.39亩。经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调取涉案土地2020年至2023年影像资料分析,2020年11月16日遥感影像显示该宗地密集堆放土砾;2021年8月14日遥感影像显示该宗地部分场地平整;2021年11月3日遥感影像显示该宗地场地平整已完成;2021年11月23日遥感影像显示该宗地已开始建设大棚及部分材料设备堆放;2021年12月遥感影像显示该宗地拌合系统和大棚支撑墙建设完成;2022年3月13日遥感影像显示该宗地拌合系统和大棚建设完成;2022年5月5日遥感影像显示该宗地拌合系统场地硬化、大棚建设、部分道路硬化已完成;2022年9月5日影像显示该宗地拌合系统场地硬化、南侧厂区拐角处彩钢房及硬化、中间厂区二层彩钢实验室、全部道路硬化已完成;2023年9月3日影像显示该宗地二层彩钢房建设已完成。经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知情人调查,结合自然资源局和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影像资料和勘测报告研判。比对2020年3月6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8月14日遥感影像,最终认定,该区域地貌明显发生变化时间确定为2020年11月16日。你公司超审批范围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视频、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2025年6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21号)。同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且积极进行整改,已将其中15.49亩土地进行了恢复。经调取同心县丁塘镇湾段头村村庄规划,涉案土地中26.13亩(约合17419.9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4.75亩(约合3166.72平方米)为水浇地。参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中序号8规定“占用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 2 至 5 元罚款;占用一般耕地、林地 30 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 5 至 10 元罚款”。故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30.88亩,其中26.13亩其他土地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罚,即26.13/0.0015 *5=87100元;4.75亩水浇地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即4.75/0.0015 *10=31667元,共计罚款118767元。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在丁塘镇湾段头村境内超审批范围建设拌合站及道路硬化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0.88亩土地;
二、罚款118767元;
三、对15.39亩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由你公司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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