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048 | 发文时间 | 2025-06-25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陕西国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2025年6月9日我局接到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案件线索称:“2025年5月,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草原开挖、平整土地安装石膏破碎加工生产机械,涉嫌非法使用草原,现场位于同心县兴隆乡石峡口北1号石膏矿。2025年5月22日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草原案中草原面积、土地类型、是否改变草原性质、破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25年5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涉案现场平整土地范围面积18.43亩,土地类型均为天然牧草地,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2、草地破坏程度。涉案现场开挖平整草地安装机械设备为改变草地用途,造成草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
我局于 2025 年6月13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取得了宁夏同心县石峡口北1号石膏矿项目的采矿权。该项目于2019年与同心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天然石膏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同招协〔2019〕第001号)。2024年10月23日福建省美岭祥晟置业有限公司和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正式达成协议并入股,通过合资入股方式进行技术的研发改造和应用。在技改过程中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和你公司于2025年4月1日签订了矿山开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你公司负责承建宁夏同心县石峡口北1号石膏矿矿区内的基建剥离、矿山道路和生产厂房及厂房内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且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合同中还约定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承建单位办理用地、用草、用林、环评、水保等批复及核准,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超范围使用土地,不按照林地、草地核准文件使用林地、草地、未批先建等行为,由此产生的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行政处罚等全部由承建单位承担。2025年4月16日你公司开始施工,现已完成了总工程量的30%左右,完成了场地平整及矿山道路。根据2025年5月22日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司审发〔2025〕11号)所示,你公司在承建圣雅戈(宁夏)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同心县石峡口北1号石膏矿矿区内基建剥离、矿山道路和生产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了天然牧草地18.43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视频、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2025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20号)。同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同价认定〔2025〕3号)所示“涉案草原植被在2022年、2023年、2024年度认定干草(草原植被)的平均价格为83.08元/亩”。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序号31,裁量档次为较重。因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且宁夏同心县石峡口北1号石膏矿项目为吴忠市2019年招商引资项目,故对你公司非法使用天然牧草地18.43亩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的标准处罚,即83.08*18.43*10=15311.64元,共计罚款15311.64元。
对你(单位)非法使用草原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恢复非法使用的草原植被;
二、罚款15311.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同心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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