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5-00047 发文时间 2025-06-25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址:同心县豫海镇北环西路13号  

2025年5月16日我局接到同心县自然资源局移交案件线索称:“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3年8月底期间在所属矿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河西镇当中沟1号建筑用砂矿采矿区范围外61.03亩的土地上存在四处动土区域,动用资源总量为67168.5立方米(其他黏土35091.95立方米、建筑用砂32076.85立方米)。动用资源35091.95立方米其他黏土资源主要用于修缮防洪堤坝、修复治理洪水冲涮的沟壕,但擅自将32076.85立方米建筑用砂资源加工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越界开采”2025年6月6,我局对你(单位)在所属矿区范围外开采并加工销售建筑用砂资源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2025年我局委托四川东方宇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对宁夏同心县亚宁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3年8月底期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河西镇当中沟1号建筑用砂矿采矿区越界开采方量进行勘测核算,核算结论与自然资源局移交数据一致。你(单位)在所属矿区范围外开采并加工销售建筑用砂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从事开采活动”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同心县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视频、四川东方宇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同心县河西镇当中沟1号建筑用砂矿越界开采工程量核算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5年6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19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以上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同价认定【2025】4号)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2076.85m³*1.5元/m³=48115元;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共计执行款项581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6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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