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5-00046 发文时间 2025-06-25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心县优旺砂业有限公司

址:同心县豫海镇银水北苑  

2025年6月9日我局接到同心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案件线索称:“涉案林地位于河西镇同富村,原有一条机耕路,路宽4米左右,同心县优旺砂业有限公司为了便于拉运砂石料,在原有的机耕路上拓宽了3米并铺设砂石。经现场核查及委托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确认同心县优旺砂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依据现场范围历史影像资料和同心县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涉案现场3.62亩灌木林地及0.05亩乔木林地被破坏,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也未严格约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最终致使该道路两侧林地和林业植被遭破坏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单位)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也未严格约束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最终致使该道路两侧林地和林业植被遭破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视频、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5年6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18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以上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所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标准如下: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少于6元的标准执行”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序号10,裁量档次为较重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恢复非法使用的林地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罚款29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6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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