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045 | 发文时间 | 2025-06-13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同综执罚字[2025]第01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马*学
地址:同心县丁塘镇河草沟村
2025年5月26日,我局接到同心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称“2024年7月2日,马*、马*学、马*虎3人在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山上抓捕陆生野生动物(蝎子),马*学抓捕野生蝎子23只,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2025年6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在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山上抓捕陆生野生动物(蝎子)40只,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同心县河西镇桃山村山上抓捕陆生野生动物(蝎子)23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同心县公安局移交资料及我局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5年6月12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17号),同时告知你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收到以上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狩猎。”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44、45、46),裁量档次一档,裁量标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同心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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