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7/2025-00320 发文时间 2025-06-11
发布机构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同农(农环)罚〔2025〕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忠市同心县鑫正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

当事人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48日,我机关接到同心县预旺镇人民政府移交的《关于同心县鑫正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清理残膜问题线索移交办理的函》,称同心县鑫正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流转的土地残膜清理不达标。

202541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展立案调查,并派本机关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农(农环)责改〔20251号),要求该公司于2025426日之前将未回收的土地中残膜清理干净。

截至2025430日,任有100多亩未按规定回收,随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吴忠市同心县鑫正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公司所流转土地的《流转合同》《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所流转的土地仍有100多亩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土地流转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同心县预旺镇人民政府移送的《关于同心县鑫正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清理残膜问题线索移交办理的函》及附件1份共1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询问笔录1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违法事实成立。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

20255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农环)罚告〔2025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吴忠市同心县鑫正博生态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之规定。

依据《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清理回收未回收废旧薄膜的土地,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56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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