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040 | 发文时间 | 2025-06-09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金*
地址:同心县河西镇李沿子村
2025年4月22日,我局接到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线索称:“接群众举报,河西镇李沿子村固海扩灌三干渠东侧有人开垦草原并种植玉米,经调查,该行为是河西镇李沿子村村民金*所为,涉嫌非法开垦草原”。2025年4月29日,我局对你在河西镇李沿子村固海扩灌三干渠东侧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开垦草原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3月你在河西镇李沿子村固海扩灌三干渠东侧非法开垦草原15.498亩,开垦草原后种植了玉米,最终获利790元。你(单位)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河西镇李沿子村固海扩灌三干渠东侧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玉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2025年6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12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以上告知书后向我局递交了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3,裁量档次为较重),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限期90日内恢复植被;
2、没收违法所得79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即790元×4=3160元,共计执行款项3950元(790+3160=39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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