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039 | 发文时间 | 2025-06-09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宁夏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
地址:同心县荣世大厦1-111
2025年5月20日,我局接到同心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称“宁夏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心分公司开发承建的同心县御海澜庭建设项目正在建设的9#、10#住宅楼等10幢建筑,存在未申请规划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2025年5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未申请规划验线擅自开工建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申请规划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5年6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11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以上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同心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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