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52/2025-00031 | 发文时间 | 2025-05-19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D6W1Y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同心县新区学园路
2025年3月20日,我局接到县林业和草原局移交线索称:“宁夏水投清水河城乡供水有限公司实施的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河西镇朝阳村建设的小洪沟净水厂、豫海镇城北村建设的羊绒产业园蓄水池4#-1蓄水池),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嫌非法占用草原”。2025年3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的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河西镇朝阳村建设的小洪沟净水厂、豫海镇城北村建设的羊绒产业园蓄水池4#-1蓄水池),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嫌非法占用草原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实施的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项目(河西镇朝阳村建设的小洪沟净水厂、豫海镇城北村建设的羊绒产业园蓄水池4#-1蓄水池),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该项目为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占用草地面积4.605亩。2025年4月2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07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1,裁量档次为较轻),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的罚款,即83.08元/亩×4.605亩×7= 2678.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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