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5-00025 发文时间 2025-04-21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同综执罚字[2025]第00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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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才

址:韦州镇马庄子村

2025年3月10日,我局接同心县公安局移交线索称:“杨*才于2024年5月-6月未经许可在韦州镇马庄子村甜水河流域西侧上红沟沿社河道内擅自采挖河砂”。我局于 2025 年3月11日进行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对采挖现场和囤积场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3月13日向杨*才送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同综执查字[2025]第011号)。2025年3月17日对杨*才未经许可在韦州镇马庄子村甜水河流域西侧上红沟沿社河道内擅自采挖河砂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韦州镇马庄子村村民杨*才于2024年5月-6月期间在甜水河流域西侧上红沟沿社河道内未经许可利用装载机械擅自采挖河砂,将违法采挖的三十多车(双桥载重机械)河砂存放在杨*才自家院子里。2025年3月13日我局委托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囤积的河砂采用无人机航拍技术进行测量且经本人确认后得出结论并出具报告,杨*才于2024年5月-6月在甜水河流域西侧上红沟沿社河道内共计采挖河砂1328.33方。2025年3月12日我局向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协助申请,要求对杨*才违法采挖的河砂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24年5月-2025年3月坑口价砂石资源作出价格认定,2025年3月18日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同价认定【2025】2号),涉案河砂在价格基准日2024年5月-2025年3月认定坑口价砂石资源的平均价格为1元/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视频、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量成果报告、同心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5年4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04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及《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一、警告;二、责令违法当事人将砂石回填并修复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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