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52/2025-00022 发文时间 2025-04-10
发布机构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文 号 同综执罚字[2025]第00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障碍语音播报
0:00 / 0:00

当事人:同心县下马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27****527109

法定代表人:金*梧

址:同心县下马关镇

2025年2月11日,我局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称:“由下马关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同心县下马关镇北关村污水管网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2025年2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的同心县下马关镇北关村污水管网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你(单位)实施的同心县下马关镇北关村污水管网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2025年3月20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5]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5]第002号),同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同心县下马关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该项目为民生工程,现已施工结束,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北关村作为下马关镇区中心村,人口密集,街道内涝严重,群众多次到镇反映,诉求较为强烈,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172),本机关决定作出责令同心县下马关镇人民政府对同心县下马关镇北关村污水管网2023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陆万柒仟零贰拾玖元柒角肆分(6702974.38×1%=67029.74元)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532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