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9/2025-00032 发文时间 2025-04-10
发布机构 同心县河西镇 文 号 同河镇(罚)字〔2025〕第(00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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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伏

地址:宁夏同心县河西镇大洪沟村

经查:你因在河西镇大洪沟村一社未经审批硬化场地且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逾期不改正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和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元)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非税收入集中户,开户行:同心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或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码。逾期不缴纳,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          

2025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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