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9/2024-00053 | 发文时间 | 2024-12-1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河西镇 | 文 号 | 同河镇(罚)字〔2024〕第(01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马*
地址:宁夏同心县河西镇李家村(现居住河西镇菊花台村)
经查:你在河西镇石坡处草原放牧的情况,经调查核实,你放牧的区域属于禁牧封育区域,你放牧的行为属于偷牧,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禁牧封育区域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第二十二条:“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罚款陆佰元整(30只×20元/只=6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非税收入集中户,开户行:同心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或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码。逾期不缴纳,我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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