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4-00166 | 发文时间 | 2024-05-22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宁夏良畜牧业有限公司
经查:
2024年4月23日,我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在丁塘镇杨家河湾村建材城的宁夏良畜牧业有限公司无证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我部门接到举报后随即到店进行检查,经查该门店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门店的冰箱内存放着山羊痘活疫苗和四联干粉灭火疫苗。宁夏良畜牧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2024年4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宁夏良畜牧业有限公司法人施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宁夏良畜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宁夏良畜牧业有限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兽用生物制品(山羊痘活疫苗和四联干粉灭火疫苗)进货票据复印件两份、现场检查照片二张。
本机关认为:
宁夏良畜牧业有限公司无证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山羊痘活疫苗和四联干粉灭火疫苗)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宁夏良畜牧业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兽药)罚告〔2024〕4号)后,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兽用生物制品山羊痘活疫苗39瓶、四联干粉灭火疫苗共9瓶(其中100头份/瓶的5瓶;20头份/瓶的4瓶)及违法所得363元;
2.罚款178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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