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37/2024-00025 | 发文时间 | 2024-01-19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张家塬乡 | 文 号 | 张政综执罚定〔2024〕第(00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张家塬乡人民政府关于马海龙在禁牧区域放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马海龙
经查:2024年1月15日14时20分许,同心县张家塬乡综合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马海龙在张家塬乡张家塬村陈台偷牧,羊群49只,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
以上事实有:放牧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视频证实了违法行为的放牧地点及羊只数量;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与现场视频一致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玖佰捌拾元(49只*20元/只=98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7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张家塬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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