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4-00028 | 发文时间 | 2024-01-24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同心县泉蚨睿农牧有限公司
经查:
2023年12月22日,我机构执法人员在预旺镇南关村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同心县泉蚨睿农牧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兽药(金根注射液)外包装无电子追溯码。同心县泉蚨睿农牧有限公司销售兽药(金根注射液)外包装无电子追溯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2024年1月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同心县泉蚨睿农牧有限公司法人马佐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同心县泉蚨睿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同心县泉蚨睿农牧有限公司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兽药(金根注射液)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二张。
本机关认为:
同心县泉蚨睿农牧有限公司销售兽药(金根注射液)外包装无电子追溯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已获批准的专利产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合格证的,必须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同心县泉蚨睿农牧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兽药)罚告〔 2024 〕1号)后,五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兽药产品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兽药金根注射液36盒及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14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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