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4-00061 | 发文时间 | 2024-01-0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10·4”G344线沙咀城至清水河街口段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工地事故调查报告 |
2022年10月4日下午3时45分许,G344线沙咀城至清水河街口段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工地施工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2022年10月8日,同心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10·4”G344线沙咀城至清水河街口段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工地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相关情况
(1)G344线K2051+766-K2057+358(沙咀城-清水街口)段路面修复养护工程:对G344线K2051+766-K2057+358段病害严重路段进行冷刨热铺处理后,整体加铺2cmSMC-13改性沥青混凝土超薄磨耗层罩面。主要工程量:铺筑2cmSMC-13改性沥青混凝土超薄磨耗层124292㎡,铺筑4cmAC-13C细粒式改性 沥青混凝土2838㎡,冷刨热铺4cmAC-16C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26041㎡,铺筑10cmATB-25沥青稳定碎石2547㎡,挖补回填18cm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442㎡,裂缝灌密封胶处理22018m,开槽灌密封胶处10044m等。
(2)G109线殷庄北桥、中河桥、G344线建新桥“桥改路”工程:本次对G109线1-6.0m钢筋混凝土实心板桥殷庄北桥、1-5.0m钢筋混凝土实心板桥中河桥、G344线1-6.0m钢筋混凝土实心板桥建新 桥进行拆桥改为路基。旧桥拆除包括桥面系附属结构、梁板、台帽以及部分桥台、洞口,拆除后对路基 进行回填并新建路面。主要工程量:G109线殷庄北桥拆除混凝土153m³,拆除浆砌片石圬工164m³,填筑液态粉煤灰697m³,铺筑AC-13C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765㎡,铺筑AC-20C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733㎡,铺筑水泥稳定碎石基层770㎡;G109线中河桥拆除混凝土141m³,拆除浆砌片石圬工225m³,填筑液态粉煤灰599m³,铺筑AC-13C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721㎡,铺筑AC-20C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690㎡,铺筑水泥稳定碎石基层718㎡;G344线建新桥拆除混凝土88m³,拆除浆砌片石圬工63m³,填筑液态粉煤灰221m³, 铺筑AC-13C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275㎡,铺筑AC-20C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263㎡,铺筑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66㎡等。
(二)项目相关单位及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8月25日,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与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2022年(第二批)G344线沙咀城至清水街口段第三项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第1标段》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承建单位为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佰叁拾伍万零壹佰陆拾伍元肆角贰分(9350165.42元),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发包单位。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镇中央西大道53号,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承担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承担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产、应急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公路养护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承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承包单位。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680号,成立于2003年4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64640Q,经营范围:公路施工、维护。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租赁:沥青混凝土、沥青、化工产品销售;城市道路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碎石加工;工程技术咨询。国内一般贸易: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消防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公路交通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电力工程(电力承装、电力承修、电力灰试)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05〕000472-1/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21034184。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二、事故经过、救援及善后工作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
2022年10月4日14时许,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沥青摊铺工人张金荣、压路机驾驶员宋某某等人在G344线沙嘴城至清水河街口段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工地进行路面养护施工,张某某、宋某某等人前往南安社区做完核酸检测后返回工地进行施工,宋某某驾驶胶轮压路机,张某某指挥工人摊铺沥青,张某某着反光背心,未佩戴安全帽。13时45分许压路机倒退压夯路面时,碾轧到压路机后方指挥摊铺沥青的张某某,现场作业人员将张某某拖移至路边并拨打120呼救,为节省时间作业人员用皮卡车将张某某运送至同心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5时55分到达同心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心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同心县人民医院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开展事故救援,救援处置情况及时,未发生次生事故。
(二)事故善后情况
在事故发生后,承包单位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并就赔偿事宜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解决,于2022年10月4日达成了赔偿协议,妥善安抚了死者家属。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张某某,男,汉族,家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村十分沟组30号,在G344线沙咀城至清水河街口段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工地施工中被压路机碾轧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某某在压路机倒退压夯过程中未注意压路机运行,违规站在压路机后方视野盲区,被压路机碾轧致死。
(二)间接原因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压路机驾驶员:宋某某
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压路机运行过程中未充分关注运行环境,未确认压路机后方是否有行人通过。
2.施工单位: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1)对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时刻关注压路机运行状态,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作业,未在压路机倒退运行过程中清除后方人员;
(3)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
3.发包单位: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
对承包单位(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张某某,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在压路机后退运行过程中违规站在后方视野盲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宋某某,发生事故压路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压路机过程中未充分判断作业环境,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由公安局、检察院依法处理。
3.刘某某,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失管失察,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压路机后退过程中未清除后方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冒险违章作业,未督促工人采取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1〕,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之规定对其处伍万柒仟陆佰元整的罚款(2021年总收入144000元的40%,¥57600元)。
4.刘某,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G344线沙咀城至清水河街口段公路养护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是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1〕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之规定对其处贰万伍仟贰佰元整的罚款(2021年总收入84000元的30%,¥25200元)。
5.刘某,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G344线沙咀城至清水河街口段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安全员,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G344线沙咀城至清水河街口段公路养护工程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失管失察;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4〕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规定,处壹万捌仟元整的罚款(2021年总收入60000元的30%,¥18000元)。
(二)对有关作业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8〕、第二十八条第一款〔9〕、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0〕、第四十五条〔11〕、四十六条〔12〕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十四条第(一)项〔13〕之规定对其处以叁拾叁万元整的罚款(¥330000元)。
(三)政府相关管理单位履职情况的调查意见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作为G344线沙咀城至清水河街口段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兼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中心先后多次带队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协调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基本履行了部门协管职责,但也存在监管不力、督查不到位问题。建议移交中卫市人民政府作相关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施工单位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工程安全风险管控,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要进一步强化项目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培养一线作业人员遵章守纪习惯,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杜绝施工现场“三违”行为。
(二)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中卫分中心要切实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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