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4-00016 | 发文时间 | 2023-12-12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同农(兽药)罚[2023] 8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765BBTX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吉仓
住址:同心县王团镇南村
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无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在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例行检查时,发现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在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尚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已经开始销售兽药,属无证经营兽药,经调查取证,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2023年11月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资料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及违法主体;
2. 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3、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无证经营兽药购进货值票据详单,证明其涉案兽药的货值及收益;
4、现场进行了拍片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5、询问视频1段,行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日向当事人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兽药)告[2023]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本告知书告知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同心县贺吉仓兽药饲料经销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兽药;
3.没收违法所得154元
4.按货值金额3倍罚款,罚款人民币1221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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