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3-00963 | 发文时间 | 2023-12-05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宁(同心)煤安罚〔2023〕113012-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庆华韦二矿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现场测试井下210联巷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功能,输送带防打滑保护装置失效;
2.煤矿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抽检通风区参加班前会的8名瓦斯检查员和3名杂工,只有2人了解陕西省延川县新泰煤矿“8·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贵州省盘州市山脚树“9·24”重大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
3.210掘进工作面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正常停机前,未将输送机上的物料全部卸完,切断电源;
4.210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经过404二联巷混合风流皮带头处的1处隔爆型照明灯(127V),未在照明灯上风侧安装甲烷传感器,且210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及回风甲烷传感器甲烷断电范围不包括该照明;
5.二联巷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皮带跑偏撒货,且底部有浮货,未及时清理
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十五)项、第十八条第(八)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五)项;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宁夏局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刻吸取贵州山脚树煤矿“9·24”火灾事故教训 切实做好中秋国庆期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宁〔2023〕84 号);
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韦二煤矿南井带式输送机司机岗位操作规程》第16条;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
5.《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韦二煤矿南井带式输送机司机岗位操作规程》第3条第(10)项 的规定。
处罚机关: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结果: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零肆万元整(¥1,04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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