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36/2023-00011 | 发文时间 | 2023-11-28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马高庄乡 | 文 号 | 马政综执罚决字〔2023〕1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马高庄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苏*福
住址:宁夏同心县马高庄乡沟滩村
经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3日,在同心县马高庄乡生态移民迁出区豪前门放牧羊只(50只)的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放牧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现场视频证实了违法行为的放牧地点及养只数量;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实事与现场视频一致等证据以证实。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苏彦福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50只×20元/只=1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将罚款缴至同心农商行预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费用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心县马高庄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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