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3-00239 | 发文时间 | 2023-11-23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同农(种子)罚〔2023〕 6 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同心县金土地科技服务中心
当事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9月6日,接到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编号为DH23090664030000434,举报其在同心县金土地科技服务中心所购买的玉米种子GF677未结玉米棒,认为是假种子。
2023年9月7日上午,我机构负责人与投诉农户联系,农户陈述,其在发现玉米未结玉米棒之后与同心县金土地科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联系,结果工作人员对其态度恶劣,也未到农户田地里去查看实际情况。
2023年9月7日下午,我机构执法人员前往金土地科技服务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所售玉米种子GF677有国家审定编号,标明的适宜种植区域有宁夏引黄灌区,但2023年在同心县销售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2023年9月11日,我机构执法人员在同心县农业农村局232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了解到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从宁夏五良种业有限公司进了3件共计36袋玉米种子GF677,2023共销售了14袋,剩余22袋已于2023年6月3日退回,并有退货票据。
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向机构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并获得批准。
同心县金土地科技服务中心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三张、现场检查拍摄视频两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销售票据复印件一份、退货票据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认为:同心县金土地科技服务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种子)告〔2023〕6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9000(玖仟元整)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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