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9/2023-00057 发文时间 2023-11-02
发布机构 同心县河西镇 文 号 同河镇(罚)字〔2023〕第(01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障碍语音播报
0:00 / 0:00

当事人:吴*清

地址:宁夏同心县河西镇(现住址宁夏同心县河西镇)

经查:你(单位)在河西镇移民迁出区搭建临时羊圈的行为,鉴于你本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询问,且你对河西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私搭乱建羊圈期间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搭建临时羊圈的行为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你在河西镇移民迁出区偷牧一事,经调查核实,你偷牧的区域属于禁牧区域,你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禁牧区域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壹仟贰佰元(60只×20元/只=1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开户行: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    

20231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