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3-00236 | 发文时间 | 2023-11-2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马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的行政处罚公示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同农(兽药)罚〔2023〕3号 | |
案由名称 | 马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
当事人(法人) | 马*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40324********1351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在河西镇宁夏欣妍兽药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当事人马某在场,执法人员上前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了来意。执法人员随即检查了兽药(检查合格),并问当事人索要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表示正在试营业中,还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暂时无法提供,经过调查,违法实施清楚,证据确凿,有询问笔录、进货票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佐证。 | |
处罚事由 | 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之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178.5元; 2.罚款人民币1485元,罚没共计1663.5元。 | |
处罚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
处罚机关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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