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16/2023-00102 | 发文时间 | 2023-09-25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水务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水务局关于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774909111D
地 址: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同心县清水河桥畔)
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取水计量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取水井中有2台水泵,其中:1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安装有计量设施,另外1台水泵无计量设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和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之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宁夏瑞加祥肉食品有限公司补缴水资源税2850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补缴水资源税,再到同心县水务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上扫码,将处罚款交至同心县非税收入集中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3-8022145
同心县水务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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