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14/2023-00201 | 发文时间 | 2023-10-23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68号
经查:你(单位)将同心县中医医院医技综合楼项目一标段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宁夏睿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询问笔录、劳务分包合同、三方协议、农民工工资表、增值税票、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工作。2023年10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传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综执告字〔2023〕第0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综执听告字〔2023〕第019号),同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3000.00)及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开户行: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宁夏同心县新区庆王街,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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