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3-00846 | 发文时间 | 2023-08-17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被处罚单位:吴忠市宝骋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韦州镇韦二村土柜子
邮政编码:75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1日,我局对吴忠市宝骋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工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时发现该公司:机制沙车间动火作业人员梁*武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资格证。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同)应急现记〔2023〕63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应急责改〔2023〕63号;3、调查询问笔录4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考《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中(二十九)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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