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2/2023-00830 发文时间 2023-08-17
发布机构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同心)煤安罚〔2023〕113002-01号

被处罚个人:和战国

违法事实:2023年2月16日,12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T1瓦斯传感器在05:06:35--05:10:50瓦斯超限报警,持续时间4分15秒,最大值为2.07%,;05:11:19--05:11:34第二次瓦斯超限报警,持续时间15秒,最大值为1.16%。超限原因为12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过3#煤层期间,迎头上部煤块垮落,且煤块松散破碎,释放出大量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达到0.5%时,调度室监控值班员慕娟立即远程操作断电,下达撤人命令。

以上事实违反了《宁夏庆华集团韦二煤矿(南井)12采区回风下山揭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二.(一).4.④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同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名称:同心县财政非税收缴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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