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3-00826 | 发文时间 | 2023-08-17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宁(同心)煤安罚〔2023〕113002号
被处罚单位:宁夏庆华韦二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同心县韦州镇闫家圈村
违法事实:
1.2023年2月16日,12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T1瓦斯传感器在05:06:35--05:10:50瓦斯超限报警,持续时间4分15秒,最大值为2.07%,;05:11:19--05:11:34第二次瓦斯超限报警,持续时间15秒,最大值为1.16%。超限原因为12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过3#煤层期间,迎头上部煤块垮落,且煤块松散破碎,释放出大量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浓度达到0.5%时,调度室监控值班员慕娟立即远程操作断电,下达撤人命令。
2. 2023年7月29日,110205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上隅角T1瓦斯传感器在10:54:55--11:04:19瓦斯超限报警,持续时间9分24秒,最大值1.31%;11:07:51--11:08:10第二次超限报警,持续时间19秒,最大值1.05%;11:08:20--11:08:35第三次超限报警,持续时间15秒,最大值1.07%。超限原因为回风顺槽洒水冲尘时操作不当,致使瓦斯传感器掉落地面进水,导致误报警。当班调度员远程操作断电,汇报矿值班领导,并命令110205综采工作面所有人员由运输顺槽撤离至+1050轨道大巷6#联巷新鲜风流处。
以上事实违反了《宁夏庆华集团韦二煤矿(井)12采区回风下山揭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二.(一).1.4.④之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QA1029-2019)8.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对行为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同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名称:同心县财政非税收缴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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