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22/2023-00820 | 发文时间 | 2023-09-15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宁(同心)煤安罚〔2023〕1130010号
被处罚单位:宁夏庆华韦二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同心县韦州镇闫家圈村
违法事实:
1.110403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部分超前单体支柱使用不规范,部分活柱活动量不足300mm,顶板压力大,个别顶梁断裂、弯曲严重;
2.110205运输顺槽、110207运输顺槽外联巷2部皮带堆煤保护安设位置不当,偏离中心线约500mm,未安装在可能堆煤最高处对应位置;
3.井下采区变电所1#、4#干式变压器输出侧未安装低压馈电总开关,缺总检漏保护和干线短路、过负荷保护及支线后备保护;
4.矿井未在雨季前对主排水泵进行1次全面检修;
5.副井提升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显示,未对钢丝绳磨损、变形等内容进行检查;
6.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断轴保护措施不可靠,不能有效防止驱动轮断轴后坠落;
7.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防掉绳保护装置未安装在变坡点;
8.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在+1150m水平上行下车点未安装语音提示装置;
9.防爆电气设备月检记录显示,没有对变压器、高压开关和部分移动设备进行月检;
10.+1050m胶带运输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烟雾传感器和CO传感器(接入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机头正上方,不符合安装在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m的规定;
11.110207运顺联络巷掘进工作面与10205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未分别计量,不清楚各自抽采的瓦斯量;
12.当日瓦斯检测台账矿井值班人员未签字;矿井采掘工作面要求每班检查3次瓦斯,且每次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查矿井2023年8月16-20日矿井瓦斯台帐,部分地点检查间隔时间超过3h达3h20min;
13.11采区在开拓工程揭穿2#、3#、4#煤层时,未按照高瓦斯矿井开拓工程揭穿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要求,采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对揭煤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
以上事实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一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三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五)项;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1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六条;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1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
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2.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3.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4.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5.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6.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7.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8.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9.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10.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11.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12.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13.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宁夏同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名称:同心县财政非税收缴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同心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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