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21/2023-00158 | 发文时间 | 2023-09-14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同市监处罚〔2023〕165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宁夏同心县光明绒业有限公司等61家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当事人:宁夏同心县光明绒业有限公司等61家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
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2020、2021年度未年报企业开展清理,发现宁夏同心县光明绒业有限公司等61家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报送2020、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14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办理2020、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且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21日,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上述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取得现场核查表62份,证明上述企业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联系不上的事实。
2、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收到同心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照章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属未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非正常企业的事实。
3、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明56家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的事实,同时证明5家合作社登记时间超过2年的事实。
4、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在宁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相关企业报送2020-2021年度年报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按时办理2020、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在同心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公告》,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附件2:吊销长期停业为经营企业名单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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