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3-00187 | 发文时间 | 2023-09-11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同农(农产品)罚〔2023〕第1号 | ||
案由名称 | 李忠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鸡蛋案 | ||
当事人 | 李忠 | ||
身份证号 | 642222********2615 |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3日,接到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根据移送函证据内容,我局于2023年9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且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
处罚事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了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人民币;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3.没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中的物品予以销毁。 | ||
处罚日期 | 2023年9月8日 | ||
处罚机关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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