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23-00713 | 发文时间 | 2023-09-05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张五金大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同心县小张五金大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P9591B
住所(住址):同心县丁塘镇杨家河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峰
联系地址:同心县丁塘镇杨家河湾村
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同心县丁塘镇杨家河湾村“同心县小张五金大全”销售的电线电缆无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将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上报县局,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从一送货上门的客货车上购进规格和价格分别为:2*4mm²的1卷(200元/卷)、2*0.5mm²的2卷(50元/卷)、2*1mm²的4卷(80元/)、2*2.5mm²的1卷(160元/卷)、2*1.5mm²的1卷(140元/卷)、2*0.75mm²的1卷(60元/卷)的电线电缆共10卷,在本店进行销售,货值为980元。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上述产品标示厂名为:银川市恒惠电线电缆公司;厂址:银川市兴庆区,均为伪造的厂名、厂址。至2023年8月3日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电线电缆,没有违法所得。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将当事人未售出的10卷电线电缆依法扣押(同市监强制【2023】1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3年8月3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有10卷电线电缆的事实及现场情况。
证据2:2023年8月3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同市监强制【2023】1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扣押依据、扣押时间、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等以及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证据3:2023年8月3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同市监限提【2023】4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限期当事人提供涉案电线电缆生产厂家的生产经营资质及合法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的事实。
证据4:2023年8月4日,我局登记注册科查询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生产厂家“银川市恒惠电线电缆公司”未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事实。
证据5: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张峰进行询问,取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电线电缆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及销售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6: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提供其个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情况及具有经营资质的事实。
以上主要证据都经过了当事人的签字、按印、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构成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市监罚告[2023]第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建筑胶多年,应当知道进货时必须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但其进货时未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具有主观故意性,符合从重处罚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伪造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10卷;
2、处以货值等值罚款即98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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