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29/2023-00026 | 发文时间 | 2023-08-02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河西镇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马*保
地址:宁夏同心县河西镇石坝村
经查:你于2023年7月25日在清水河下河湾段河道地开垦荒地,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陆仟陆佰壹拾捌点伍元(6618.5㎡×1元=6618.5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同心县财政局,开户行:同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河西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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