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3-00168 | 发文时间 | 2023-08-01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 宁夏有强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5WJ502D
宁夏有强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5月6日执法人员在宁夏有强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宁夏有强农资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玉米种子《翔玉881》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经过调查取证,宁夏有强农资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之规定。2023年5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资料为证:
1、宁夏有强农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有强《询问笔录》1份、宁夏农资商品监管“一账通”进货凭证1份、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包装正反面照片2张、现场检查照片3张。
2、宁夏有强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法定负责人马有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
本机关认为:
宁夏有强农资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同农(种子)告〔2023〕3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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