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3-00167 | 发文时间 | 2023-08-01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宁夏禾硕农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4MA770B3Y3X1-1
住 址:兴隆乡李堡村
宁夏禾硕农资有限公司进销货台账记录不全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宁夏禾硕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宁夏禾硕农资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玉米种子先玉1620进货票据显示5件共计60袋,而销售票据上面只记录了47袋,经过调查取证,宁夏禾硕农资有限公司进销货台账记录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资料为证:
1、有宁夏禾硕农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宁夏农资商品监管“一账通”销货凭证录像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宁夏禾硕农资有限公司确有进销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
2、宁夏禾硕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宁夏禾硕农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行政处罚。
2023年6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种子)告[2023]2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按照规定完善销售票据。
2、罚款2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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