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17/2023-00166 发文时间 2023-08-01
发布机构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心县下马关镇下垣村春云农资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324MA768K5A73

住 址:同心县下马关镇红城水村

同心县下马关镇下垣村春云农资店档案项目记载不全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同心县下马关镇下垣村春云农资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同心县下马关镇下垣村春云农资店销售票据记载内容只写了一个种子,没有种子的具体名称、规格等信息,经过调查取证,同心县下马关镇下垣村春云农资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2023年5月1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资料为证:

1.有同心县下马关镇下垣村春云农资店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宁夏农资商品监管“一账通”销货凭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确有档案项目记载不全的行为。

2.同心县下马关镇下垣村春云农资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机关认为:

同心县下马关镇下垣村春云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行政处罚。

2023年7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农(种子)告〔2023〕5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按照规定完善销售票据。

2、罚款2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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