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17/2023-00164 | 发文时间 | 2023-08-01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当事人:金涛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4月12日,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同心县下马关镇五里墩村有土地残膜未回收就进行耕种的情况。4月13日,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调查了解,该耕地由金涛承包耕种,2023年耕种时,没有将地里面的残膜进行回收,就开始翻耕。金涛将土地中残膜未回收就进行耕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4月1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有下列证件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五张、金涛委托金超全权处理该块土地的有关事宜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金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有污染耕地的行为。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被举报内容属实。
3、当事人金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金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金涛与宁夏福熹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种植托管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等。
本机关认为:
金涛未将耕地中残膜回收干净就耕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同农(农环)告〔2023〕2号),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
1. 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缴款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心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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