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24021/2023-00044 发文时间 2023-01-16
发布机构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鑫金汽配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鑫金汽配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心县鑫金汽配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324****KMEN1K

经营者:宋自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号码:411081********5651

联系地址:同心县石狮开发区

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和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依法对同心县石狮开发区“同心县鑫金汽配中心”经营的批次为2022-01-07“欧菲力”牌柴油机油进行了抽样送检。2022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为:No:ECO01***1208008C),检验结论为:低温动力黏度(-20℃)项目不符合GB11122-2006《柴油机油》标准,依据《2022宁夏回族自治区润滑油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柴油机油的行为。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将两次的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上报县局,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以50元/瓶从郑州市****有限公司购进4件(6瓶/件)共24瓶批次为2022-01-07“欧菲力”牌柴油机油在本中心进行销售。2022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和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依法对同心县石狮开发区“同心县鑫金汽配中心”经营的批次为2022-01-07“欧菲力”牌柴油机油进行了抽样送检。2022年12月13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为:No:ECO01***1208008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测,低温动力黏度(-20℃)项目不符合GB11122-2006《柴油机油》标准,依据《2022宁夏回族自治区润滑油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时,当事人以65元/瓶的价格售出上述柴油机油23瓶(包括抽样送检的1瓶),总货值1560元,违法所得345元。我局于2022年12月19日将当事人中心内的备检样品“欧菲力”牌柴油机油1瓶依法予以扣押(同市监强制【2022】20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2年8月30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和抽样记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22-01-07“欧菲力”牌柴油机油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的事实及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在收到检验报告的当天将编号为:No:ECO01***1208008C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由其签字确认,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并知道涉案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除了备检样品批次为2022-01-07“欧菲力”牌柴油机油1瓶外,再没有同批次的“欧菲力”牌柴油机油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得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货的时间、地点、来源、价格、数量以及销货价格、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2月19日,当事人提供其个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情况及具有经营资质的事实。

以上主要证据都经过了当事人宋自阳的签字按印确认。

综上所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柴油机油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3年1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市监罚告[2023]第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既不存在从轻情节,也不存在从重情节。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86项规定的一般裁量基准。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欧菲力”牌柴油机油;

2、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备检样品“欧菲力”牌柴油机油1瓶;

3、没收违法所得345元;

4、处以货值二倍罚款即312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3465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同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同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同心县人民政府    承办:同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ICP备0900464号-5    网站标识码:6403240007宁公网安备640324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