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8/2023-00150 | 发文时间 | 2023-09-21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文 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活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同心县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联系方式: 09538026031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证明用途
消防安全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文件《关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优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办理的通知》(宁消(2021)117号)
(四)证明的内容
场所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在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如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依法接受相关部门采取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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