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24014/2023-00181 | 发文时间 | 2023-09-20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审批承诺书 |
〔 年〕第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申请企业(人)就申请审批承诺书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
出下列承诺:
1.本企业(人)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2.本企业(人)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企业(人)提交的审批事项办理材料及所填写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4.对于尚未提供需要补正的材料,承诺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并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5.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6.工程建设资金符合相关要求,并已全部落实到位;
7.未按承诺补正的,主动接受审批、监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应诚信惩戒、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已开工项目需立即停工;
8.若有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审批部门有权撤销做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应法律责任由本企业(人)全权承担;
9.本企业(人)在承诺期内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本企业(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10.上述承诺是本企业(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企业: 委托代理人:
(企业公章和法人签章) (签名和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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