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24019/2023-00309 | 发文时间 | 2023-07-14 |
| 发布机构 | 同心县卫生健康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 ||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____
证件类型:___证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法人)
单位名称: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 名:_____
证件类型: ___编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行政审批机关: (公章)
联系人姓名: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办证
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与卫生相关的主要设备和设施目录清单;
5.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
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8.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延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由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1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5.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延续卫生许可证:
1.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程序办理;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检测报告(包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或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变更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名称(非迁址,如变更门牌或路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变更情况说明;
4.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点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变更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不变,原卫生许可证收回。
(四)补证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损坏了的卫生许可证或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并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五)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者自行提出注销申请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或经营项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宁夏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并出具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__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或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承,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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